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详细阅读案卷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饶XX拒不交还原告其租赁的商铺,属于违约行为。 原告购买AA购物中心负一层016号商铺。2010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AA购物中心商户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3100元;2011年5月9日原告、被告再次签订AA购物中心商户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2500元;协议约定至2012年5月25日止。在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以每月800元的租金租赁原告店面,直至2013年8月,根据合同法第236条规定,原被告之间属于不定期的续租行为。此时被告已经拖欠原告一个月房租,被告告知原告生意不好,停止营业,却拒不交还原告店铺。被告采取锁门,放置物品在店铺内侵占店铺的做法非法要求转让商铺,收取转让费。 原告与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交付方式:以季度为结算单位”“租赁期间,乙方(即被告)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即原告)的书面同意。”原告对被告的转租是不予认可的,从来没有出具过书面同意的意见,被告不缴纳租金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月租金800元的标准计算,被告至2014年4月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7200元,且需立即搬离霸占原告的店铺。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4年4月11日 本案被告在法院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与原告和解交还店面,并愿意承担部分损失,原告减少了损失,对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