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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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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一出“朋友”变成“员工”的闹剧

劳动争议2012-06-29|人阅读

一出“朋友”变成“员工”的闹剧

2008年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不仅需要考虑日常运营,还要处理各种令人头疼不已的劳动纠纷。其中,如何防范别有用心的劳动者利用法律规范获取不当利益是一重要问题。本律师从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浅谈企业作为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张某好吃懒做,属于社会无业人员,经人介绍结识某科技企业老板侯某,侯某原来在国家机关上班,不善言辞,后辞职下海从事科技培训业务。张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频繁与侯某接触,到侯某公司拜访,逐渐得到侯某信任,侯某也得到公司书面授权去跑业务(该证据对公司不利)。一天,张某提出能否借用公司一间办公室住宿,碍于朋友面子,侯某答应了其请求。但是后来张某不断带外来人员来公司,严重影响公司办公。侯某提出请求张某搬出公司。张某遂恼羞成怒,将公司告至海淀区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一年左右的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侯某找到本律师委托代表公司出庭应诉。

本律师接到该案件后,经与当事人等多方面了解,张某在其他公司也有类似前科,采用威胁诉讼的方式迫使某公司老总私下支付其补偿金5000元。

在开庭过程中,本律师提供了该老总做的证言,并向仲裁委提供了其他证人和证言证词,证明双方仅是朋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另外,公司名册和工资支付没有张某的名字。张某向法庭提供了盖有公司印章的委托书授权书等文件。本律师指出:虽然张某提供了公司对外业务的授权书等,但并不表明双方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则应当有工资支付记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张某提供的证据是片面的,实际上双方是朋友关系,即使张某有委托书,也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后仲裁委采纳了本律师意见。

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补偿金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偏向劳动者一方,提出该授权书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我们明确指出,该证据是孤立和片面的,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就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在诉讼技巧上作出一些改变,以提出对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使原告对自己的证据产生怀疑,并且告诉原告,一旦公章认定为假,则继续追究原告伪造公章的刑事责任,迫使对方最终撤诉。

虽然本案最终避免了单位不必要的损失,但是该案提醒用人单位和经营者,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防止居心叵测的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借此敲诈勒索公司。在现代法治环境中,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是非常重要的,好的律师可以避免公司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当中,减少公司相关损失。企业的经营者也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企业有序顺利运营。

李国新律师 手机:1393009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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