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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伟律师
龚伟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小区植物伤人谁之过

房地产2014-01-24|人阅读

【小区内植物伤人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某小区4岁小孩李某,由其姥姥陪同在横穿小区喷水池小溪时,身体失去平衡,右眼被池边种植的铁树叶尖刺伤。经医院诊断,需做角膜移植术。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8级。为此,李某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两被告认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受到伤害的全部责任。首先,喷水池小溪中铺有人造乱石,立有警示牌,提示监护人不应让未成年人进入该区域玩耍,本案中的监护人未履行好看管原告的义务。其次,原告所在小区绿化布局合理、科学、合法。 一审法院经向园林部门咨询,小区内栽种铁树并无禁止性规定,认为被告种植铁树没有过错。同时,考虑到人造乱石高低不平的安全隐患,喷水池旁立有警示牌,被告的管理义务已经尽到,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小区栽种的绿化植物具有危险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在小区栽种铁树虽有伤人危险,但不能因此认定栽种该植物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种植物叶尖可伤人的情况应有判断能力和防御能力,但因监护不力,造成李某受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能够胜诉,在于栽种行为不违法,设置警示牌尽到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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