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潘顺律师
潘顺律师
山东-枣庄
主办律师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妥善解决

损害赔偿2012-08-07|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0日张某与某单位发生争执,在追赶某单位车辆的过程中张某被车辆猛甩,头部及肢体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左侧肢体伤残等级为二级,眼部伤残等级为三级。为医治张某的伤残,两年多的时间里某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等333939.20元。张某的母亲和一个3岁的女儿需要张某抚养。后来,张某向某单位索赔未果,于201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单位赔偿包括残疾补助金、护理费、误工费、抚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0多万元。某单位对列举的赔偿项目基本没有异议,但是在抗辩过程中指出,张某在车辆已经行进的过程中还强行登车,应该属于他本人的过错,司机没有看到张某登车,不同意赔偿,只同意基于人道主义补偿10万元。张某的家属委托金尊律师事务所处理该案件,金尊律师事务所指派蒋平、潘顺律师担任代理律师。

金尊律师点评:该案件的处理主要关系到过错责任的分担以及如何处理赔偿款到位后的有关事宜。

(一)关于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某单位指出的全部责任属于张某的辩解,我方出具了相关证据予以驳斥。我们利用的证据有张某宾馆里的二位工作人员和某单位的三位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一位路人周某所作的笔录,另外还有公安机关依据该路人证言所作的侦查实验。如何更好地运用证据来取得更好的判决效果,除了仔细分析筛选出张某宾馆里的二位工作人员和某单位工作人员询问笔录中对我方有利的内容外,我们主要运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该第十七条指出: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依据路人的证言进行了侦查实验,侦查实验得出如下结论:该路人周某在2007年12月20日下午3点50分左右,站在其描述的位置,能够看到其所描述的某单位司机郭某驾驶的车辆所处的位置在该辆车辆右中门后侧追赶的人。公安机关侦查实验的结论补强了该路人周某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而肇事司机郭某的询问笔录能够说明周某当时就在现场,从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关于案件的妥善处理。在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下,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出张某构成左侧肢体伤残等级为二级,眼部伤残等级为三级。依据鉴定结论,律师计算出张某向某单位索赔的金额。因为张某近三年受伤没有收入交不起诉讼费,在律师的努力和张某家属的配合下,张某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成功,从而得以顺利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为双方过错比例分担成为争议的核心,我们除了法庭辩论外,庭后还向法官递交了公安派出所案卷摘抄、央视关于另一起类似案件的视频资料、某单位过错责任分析、代理词等书面文件。针对对方律师提出的不支付抚养费的说法,我们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认定某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某单位向张某支付各项赔偿54万多元,加上诉前支付的医药费、营养费等,某单位共计支付近90万元。案件即将进入执行阶段,又一个问题浮出水面。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诉讼索赔阶段一家人能够矛头对外,但是在赔偿款到位后家人却为赔偿款的分配和保管发生争执甚至打斗。张某的赔偿款含有女儿的抚养费10万多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张某的妻子希望保管这一部分钱款,而张某的母亲担心以后儿媳和儿子离婚带走这一部分钱款。后来,律师召集张某及其母亲和妻子一起进行了思想交流,讲清楚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张某首先同意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一分为四,母亲、妻子、女儿和自己各分配1万元,并且同意女儿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妻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由妻子保管用于女儿以后的教育开支,母亲的抚养费和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母亲保管,自己得到的残疾补助金、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单立账户,存折由母亲保管。后来张某的母亲也同意该方案。这样,张某的妻子得以保存12万多元的钱款,事件得以圆满妥善的解决。通过该案件的办理,我们得出一个基本的律师从业理念:律师的工作一定要注意精细化,做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并且要做到案结事了,不遗留后遗症。律师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着自己一份特殊的责任。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某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某单位向向张某支付各项赔偿54万多元,加上诉前支付的医药费、营养费等,某单位共计支付近90万元。

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 潘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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