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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运用诉讼程序赢得案件胜诉----宁亚南律师办案手记

继承2013-08-08|人阅读

这是一起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件的起因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付某的爷爷、父母、哥哥付某军、两个姐姐、一个妹妹共八口人,一起生活在城阳村土改时分得的两间半40平方米的小屋内。付某的父亲付某海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属村里特困户。

1981年的时候,家里孩子们渐渐长大,屋里住不开,由邻居牛某某做中间人,买村里蓝某某的349号的三间屋,需要460元。家里穷的揭不开锅,哪有足够的钱买房子,付某的爷爷就到村委求助。后经村委投票决定资助200元,付某的小姨出了100元,姑姑出了160元,这才凑齐买房子的钱。当立房屋买卖契约签字时,因付某父亲有严重精神病不能到场签字,邻居牛某某便让长子付某军代签字,包括后来的办理土地证都使用了付某军的名字。当时大家一致认为,都是一家人,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可谁都没有想到,就是这一淳朴的想法为20年后的两次诉讼以及本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后来付某军结婚生子,育有一子付某山(也就是本案的原告),买了村里另一处房屋居住。

付某军在1995年离婚,妻子张某菊要求分割349号房屋,付某军说那是父母买的房子,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法院的离婚判决最终也未涉及349号房屋的分割。其子付某山由母亲抚养,后改名为张某山。

1997年付某军在外谋生时暴死异地。

2002年付某的父亲付某海因病去世。

2003年张某山以付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返还非法占居原告的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虽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付某军,但该房屋系原告祖父投资及亲友资助所建,且原房屋已倒塌,现新房是1999年原告祖父出面,亲友资助建成并由被告居住,并非原告个人所有。

一审判决下来后,张某山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从蓝某某处得来的房屋买卖契约。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判决书中的理由却对被告及其不利,并为本案的发生埋下了导火索。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是上诉人的父亲付某军购买的,故应认定该房屋属付某军所有;因其去世后尚未确定该房屋的所有人,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实双方争议的房屋属其所有,上诉人认为其父付某军去世后其自动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事隔十年之后,20121218日,张某山再次以付某及其他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349号房屋的所有权属付某军为前提,要求分割其依法应继承的份额。

付某来到我所咨询这起纠结了十年的案子。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提交的(2003)城民初字第2211号、(2004)青民一终字第9号两份民事判决书,我对他作出如下分析:本案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就是争取法院房屋权属归付某父亲付某海所有。虽然(2003)城民初字第2211号判决书认定房屋是付某海的,但是因2004年青岛中院的民事判决在“本院认为”的判决理由里已认定争议房屋属付某军所有,要想对抗这份生效的判决书,在司法实践中难度很大,除非有充分的证据与之对抗,否则法院很难推翻中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如法院未能更改二审判决中认定的房屋权属,就只能按照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了。我对本案可能涉及的诉讼风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表示同意律师的法律意见,遂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在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前往法院档案室调取1995年付某军与张某菊的离婚判决书(1995)城民初字第74号,想从该份判决书及当年的庭审笔录中获取付某军承认过该房屋属其父亲付某海的事实,遗憾的是未能寻找到对我方有利的事实。我方现有的证据只是现在仍在世的几位证人的证言,但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效力往往是最低的,所以刚开始对这起案子是否能达到预期中的效果,代理人和当事人心里都没有底。

就在案件没有任何突破口的时候,事情有了转机。代理人在翻看材料时发现诉状上被告的姓名中有一个字写错,且出生日期也与身份证上的不符合。再找出2003年、2004年的两份判决书一看,原来诉状上被告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均是照抄这两份判决书上的内容。我连忙联系当事人询问情况,当事人仔细看了一下说姓名和出生日期确实是写错了,不过在这十年间他们从来没有发现判决书上写错名字的问题,现在也觉得不是什么大事。我告知当事人,这种情况,法院是应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的。我又让当事人找来其他几个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现其中一个被告的姓名也有一个写了错别字的。我方立即向法院提交了姓名被写错的两名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法院下达了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这一举措大大打击了对方的士气,同时也拖延了四个月的时间。

虽说对方被驳回起诉,但绝不会善罢甘休的,肯定还会再次起诉,得寻找新的策略来应对了。经仔细询问当事人得知,其中一个继承人付某顺也就是付某的妹妹,嫁在诸城,不经常和家里走动。我仔细嘱咐当事人,一定要保守好付某顺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决不能向对方和法院透漏。因为下一步,一旦原告再次起诉,牵扯到法院送达的问题,被告必须有明确的地址,法院才能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送达不了的则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这样我们就又赢得了时间,争取了调解的主动权。

原告于201343日提起了第二次诉讼,可让对方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法院向各个被告邮寄送达了传票,我方收到快递,得知开庭时间定于521日。可没想到其中一个继承人拒签,法院不得不重新邮寄传票,这就导致我方的答辩期少于15天,所以重新开庭时间改为66日。等到66日那天,我明知道这天的庭开不起来(因付某顺未能送达),但出于对法庭的尊重我便到法院说明情况。这时法院和原告正在为寻找付某顺发愁呢,原来给付某顺邮寄了几次均无人签收而退了回来。法官告诉我,庭审时间等着找到付某顺再通知吧。因为青岛市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十分严格,得村委和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可付某顺的情况又不符合下落不明,只是原告不知道住址而已,所以法院也很难适用公告送达。这样案子又被搁置了起来。本案刚开始时双方调解过,但对方不同意我们的条件。此时距首次起诉已过去半年了,都没有开庭。

此时的案情已由我方从刚开始的被动地位变成现在的占有主动权,但我们也知道这样只是耗时间,拖到最后该分的还是要分,调解才是上策,给对方多少钱我们心里也已经有了底。我们静等着对方来调解。

终于对方再也拖不起了,对方律师联系我们,开出了18万的价格。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349号房已于2008年进行了旧村改造,分得了两套安置房,因为位置优越,两套房子的价值大约有八九十万。按照法院最有可能认定的房屋权属归付某军的继承分割,原告的继承份额约为三分之一。最终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我方给对方补偿13万元,原告放弃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所有继承份额,并向法院撤诉。最终这起打了十几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了,通过律师代理,给当事人减少了十几万元的损失,帮助这个家境并不好的家庭摆脱了诉讼的干扰,顺利度过了难关。

律师办案小结:本案之所以能够一改最初的被动局面,就是因为代理人能够准确判断案件走势,加之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准确找到对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使整个案件未能进入实体程序就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也体现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关键作用,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难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委托律师寻找最佳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才可以少走弯路,赢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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