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玉娟律师
张玉娟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经律师辩护减轻刑罚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2-10-16|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112317时许,被告人周某、叶某与陈某(另案处理)共谋后,行至珠海市XXXX门诊部门前路段,见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步行途经该处,即上前将其挟持至附近树丛中,对其踢打,并用砖头殴打其头部,强行劫取了张某KW20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所劫手机由被告人周某使用。201228,被告周某被抓获,追缴了上述所抢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2012228,被告叶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被告周某、叶某犯抢劫罪将两人抓捕拘留。张玉娟律师接受被告周某家属的委托,为周某进行本案的庭审刑事辩护,请求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刑罚。

【本案焦点】

由案情可以得出,本案周某及叶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为既定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及情节严重性,判处3年以上刑罚不等。《刑法》中也有各种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周某的犯罪情节如何认定,律师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要,影响着法院最终的刑罚判决。

【律师办案】

本案周某家属经多方途径,找到张玉娟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在张律师耐心细心的解答之下,了解到本案尚有很大的辩护空间,心里也放松下来。于是委托张玉娟律师代理本案,进行庭审辩护等工作。

在庭审时,律师考虑多个方面,提出了被告犯罪时未满18岁,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于犯罪后果也缺乏足够的认识,且被告周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待了整个犯罪过程,并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辩护意见,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未成年犯罪的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均反映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应当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故张玉娟律师肯请法院在量刑时能过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对被告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周某的家属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很满意,当即对律师表示感谢,感谢张律师在本案审理前后所付出的奔波与努力,使得本案取得如此的庭审结果。

【律师说法】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法定减轻或减轻刑罚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本案被告人周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可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家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对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庭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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