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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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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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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运行政征收案

拆迁2021-05-21|人阅读

人(一审原告):龚,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4324 ,住湖南省……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职务:县长

址:……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一案,因不服常……法院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号行政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1.撤销常……法院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行政判决书

2.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政函(2015)号《关于对龚所属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违法;确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上诉人不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判并自行强拆,超越职权违法。

2.原审判决(第17页三)认定“被征收房屋由被告组织拆除的证据不足”。明明白白的是,上诉人提交的现场强拆与暴力抬人的照片中,分明有被上诉人政府官员和警察。光天华日,大张旗鼓,轰轰烈烈,众口如碑!上诉人佩服的是作出“被征收房屋由被告组织拆除的证据不足”这个论断的勇气!被上诉人法人代表并未出庭,所以不知对此会怎么说,关起门后原审法官的内心是否真的认为“被征收房屋由被告组织拆除的证据不足”?果真如此,那么,就是另有其人违法拆房,若如此,则涉嫌犯罪,并且有政府官员和警察参与其中,非常手段非常恶劣,原审法院为何不将刑案移送?

3.上诉人委托公司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每平方米价格为12900.274元然而号决定给予原告被征收房屋价格补偿每平方米仅为4575.576元。相差2.8倍!直接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上诉人之所以维权至今,就足以表明从未对这种剥奇式的征收补偿表示认可。所以,原审判决(第15页一)认定“房屋的评估价值得到原告的认可”系生造。

4.原告一家人以被拆的门面经营维持生计,并办有工商营业执照,如今门面因强拆导致停业损失;因为被上诉人剥奇式的补偿价格相差2.8倍,导致产权调换不成,至今没有周转用房。这些原告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号决定根本没有涉及。所以,原审判决(第16页二)认定…号决定补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才是真正的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不符。

5.上诉人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提交了一大堆上诉人的房屋系危房”的证据。但是:① 法律法规,没有证明对其自认为是危房的他人建筑依据什么法律法规主动进行鉴定并拆除;② 事实上,上诉人的门面系商贸城市场门面的其中一间,为什么危房还存在“点穴式”?

综上所述,真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纸上判决,是公平与正义,法槌落下,那声音,是内心在跳!原审不顾客观事实与公正,过份屈膝于权势,或丧失或违背了基本立场和判断,其作出的2015)……行政判决书》应当撤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行政上诉状副本 份;

2.2015)……行政判决书》;

3.其他材料。

上诉

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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