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谢建程律师
谢建程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用“先刑后民”原则,来帮当事人挽回20多万元的损失

债权债务2013-01-12|人阅读

案情:

2011年4月19日原告给被告过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凭证”,向被告收起了1000元好处费。2011年4月20日原告又准备给被告过一张206000元的“转账凭证”, 并又向被告收取了500元好处费。原告为了控制风险,让被告把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原告,由原告自己操作,原告把钱打到被告该账户后,一瞬间,就8秒钟就被划走,双方都报了警,原告并要求被告打一张206000元的借条。时隔多日,公安机关未侦破该案,一是原告一纸诉状把被告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

接受委托花絮

被告哭丧着脸,找到我道“我就是没有钱,急用,才去借钱。还说无需任何抵押。-----,真正办理借款(给钱)时,被告知,为了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他们得看见自己银行账户有存款,就可以,---没有钱,他们可以帮过一张有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故该案就发生了。

我认真听完被告陈述后,告知该案我可以接受他的委托,该案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对抗原告。

接受被告委托后,该案如期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我把该观点充分阐述给法庭。

判决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法院于2011年23日作出(2011)官民一初字第1779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庭审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原告存至被告银行账户上的208000元(206000为原告的款项,其余2000元为被告的款项)中的199900元突然经两次转帐后被转入他人账户。但庭审中原、被告均否认实施了该行为,该款是被谁转走,案件已涉嫌经济犯罪,并非普通的民事纠纷,且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XX派出所已对被告报称被诈骗一案立案调查,该案正在侦查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该案目前人民法院不宜处理,应移送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处理。

谢建程律师法理分析

“先刑后民”全称为“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这一原则。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其程序价值在于它可以保障在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不放纵任何一个可能成立的刑事犯罪,在公权利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公权利,体现了国家利益保护的绝对性。

注:转载需注明作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