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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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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国土局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复议机关认定违法

行政复议2012-12-29|人阅读

事实概要】   20124月,浙江省宁波市**区姜先生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和宋金玉律师,请他们代理房屋拆迁补偿相关事宜。据姜先生讲,其已经就其被拆房屋以及被占承包土地与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其认为拆迁补偿标准极不合理,侵犯其合法权益。所以,姜先生决定聘请两位律师代理本案,维护其合法权益。凭借多年办案经验,两位律师决定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为下一步的维权收集证据。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遇拦路虎   2011430日,杨波律师、宋金玉律师以姜先生的名义分别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公开姜先生房屋以及承包土地所在区域地块被依法征收国有的政府批准文件及红线图。2012521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告知姜先生前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查询。2012522日,**分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姜先生其姜房屋以及承包土地均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但却拒绝了姜先生要求书面公开征地批文和范围图的要求。两位律师怀疑姜先生的房屋以及承包土地可能并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遂决定拿到批文以及范围图进行核实。办案第二辑: 省国土资源厅责令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维权战争初战告捷   凭借多年来的维权经验,两位律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程序,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征地批文和范围图。   2012719日,两位律师以姜先生的名义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姜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2012101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浙土资复决[2012]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公开涉及申请人宅基地和承包土地的政府批准文件和红线图。至此,两位律师的维权战争初战告捷。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姜先生要求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其房屋以及承包土地所在区域地块被依法征收国有的政府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并不涉及第三方权益。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行为,系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作为一名征地拆迁专业维权律师,对地方政府无视当事人申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早已习以为常。但是我们介入案子时往往因为缺少最基本的案件材料,必须经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环节,根据公开的材料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所以面对地方政府不予公开征收相关文件的行为,我们必须步步为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借助诉讼手段,为接下来的维权战争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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