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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远律师
牛志远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遭遇盘问即主动交代属于自首

刑事辩护2013-09-30|人阅读

案情介绍:

20131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下午下班后,趁其他同事均已离开之际,在工作单位办公抽屉里窃取同事银行卡一张,次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银行通过转账和取现方式取走了人民币共计28万元。事后,失主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经调查发现,此系内部同事做案的重大盗窃案件,随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在对单位相关同事逐一进行询问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即主动交代了自己做案的事实,并将所窃钱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律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关于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控辩双方出现了分歧。《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公诉人认为,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已经掌握了初步证据,并把张某列为重大嫌疑人,在此情况下,对其进行依法传唤,在讯问过程中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而本律师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内部人做案的证据,但并不特定指向张某,张某在侦查员分别对嫌疑人进行询问过程中,其自行主动交代全部事实,应当以自首论。

案件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过程中,尚未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指向,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盘问调查时,被告人即主动交代了盗窃的事实,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本院对被告人所犯盗窃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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