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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远律师
牛志远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合同具有相对性 事情一码说一码

民商法2013-10-05|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01124日,原告某消防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进Simplex系列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设备一批,由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现场,并负责安装调试,由被告分批按比例支付相应设备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设备安装后顺利通过了消防部门的检测验收并整体调试完成。被告拖欠设备款共计35万元。然而,被告就付款问题总以原告在其它项目上拖欠被告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拒不付款。为此,原告将被告以买卖合同纠纷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设备款是双方都不争的事实,而且原告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对此,被告并不否认。然而,被告的抗辩理由也是事实,原告确实在其它项目上对被告有拖欠工程款。但是,此理由能否作为本案中的正当抗辩理由呢?或者说可以在本案中直接抵销吗?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主体相对性;2、内容相对性;3、责任相对性。在双方合同中,合同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对于本案来说,被告提出抗辩或反请求,只有基于本案中的合同提出,而不能引用其它合同,再者说来,在合同纠纷中,其它合同的权利并不能对抗本合同的义务。因此,被告只能如数付款,然后就其它合同另行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被告主张原告在其它合同中拖欠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如有争议应当另案起诉。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款3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6550元由被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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