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陶庆和律师
陶庆和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皮某某犯介绍卖淫罪 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其它2012-04-19|人阅读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甬象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皮元玉,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南县,文化程度初中一年,无业,家住湖南省南县中鱼口乡上游村第五村民小组(自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2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陶庆和,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元玉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皮元玉及其辩护人陶庆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1日晚朱振波(已判刑)之友陆某某要求朱振波帮其寻找二个小姐嫖娼,于是朱振波到象山县丹西街道碧海云天休闲中心,经被告人皮元玉和马国英(已判刑)介绍,以每人人民币500元的价格指定女服务员潘某、田某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万家灯火宾馆房间内供其朋友陆某某、孙某某嫖娼。被告人皮元玉和马国英收取朱振波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嫖资后,由被告人皮元玉电话通知魏志光(已判刑),魏志光在明知潘某、田某某去卖淫的情况下,仍将潘某、田某某送至万家灯火宾馆进行卖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皮元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田某某、陆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同案人朱振波、魏志光、马国英的供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元玉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皮元玉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皮元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勇
二O一 一 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萍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