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不构成挪用公款、贪污罪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
2005年前,吴某某原为某乡党委书记兼乡长,在他离任审计时,审计机构认为他以乡政府的名义向某县农行申请抚贪贷款85万元时,以借款的形式挪用给了农行信贷主任杨某某1. 5万元。2001年年底,吴某某为扶持某村建设,将乡政府干部工资筹集了3万元挪用给了该村。2002年4月,吴某某提供给县委工作组做帐兑现农户烟款17余万元,经询问农户说没有收到过这笔钱。另外,乡政府购的一些物资也对不了账,随将此案移送检察院。2005年5月某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总计十二项指控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走访证人、查看帐目了解到:他在该乡任领导期间,上面的款项经常下发不到位,而他又不想耽误工作,在下发各种款上他东拼西凑,形成了一本糊涂账。另外,因上面安排种烤烟,他为了完成上面的种植任务,为了方便工作,征得其他乡干部同意下,不得已在烤烟款中借了1.5万元给某县农行信贷主任杨某。农民种植烤烟后,没有粮食,无钱购农资等,他又以乡政府的名义赊购大米和一些农用物资,让村民赊购。农民卖烤烟后,直接将烟票用于偿还这些债务,故而有许多农民没有领到烟款。另外,他在任乡党委书记期间,因上面农税催得紧,他从自己哥吴某处借了8万元垫交了部分农税,直到他离任时都还没有报回。辩护人介入后,帮助他理清了帐目,一审庭审效果非常好,但一审法院仍以吴某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五年零六个月。吴某某不服,在辩护人的帮助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中,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的证据申请请求,并指出指哪些指控有罪的证据必须具备,否则就属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将此案再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过长时间的补充侦查后,作出了某检刑不诉【2008】01号《不起诉决定书》,全部十二项指控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诉。后吴某某恢复了行政职务。
辩护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