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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实践律师
王实践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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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强奸案

刑事辩护2021-03-22|人阅读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03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陕西省碑林区某酒店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某组2117号。2018年7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实践,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变诉(2020)16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实践均到庭参加诉讼。为调取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1日12时许,被害人韩某某(时年6岁)在其父亲韩某所在的某酒店员工宿舍玩耍,后被告人黄某某回到该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际,在宿舍床上将被害人韩某某奸淫,被害人韩某某其父亲韩某下班后,将此事告知其父,后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笔录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奸淫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能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辩称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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