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碑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某路某公寓某区某号楼某单幢某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某,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街某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公不包料承包莲湖区某装饰工程,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2013年6月7日,被告对原告劳务费做出总结算总额为471742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585000元,尚有132424元未支付。此外,被告对几方面欠款也未予解决:1.原告于2010年5月8日交纳给被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56000元未予退付,当时被告魏某经手该笔款项,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了专用章。2.2011年5月28日被告项目负责人冯某借原告方材料款6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应返还及利息1260元。3.2011年12月25日签证单载明因被告方原因造成原告停工56天,应支付原告方工人生活补助费及管理人员工资共计286000元,及待定的工人误工费560000元。4.2011年4月1日关于原告方劳务费调价的申请,该申请当时得到魏某代表被告的签字同意,原告应根据劳务市场价格支付增幅工资30万元。据此被告有义务支付尚欠原告的上述各项款项共计1541684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原告欠款1541684元。经询被告仅同意支付欠款132424元,认为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庭审中原告撤回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材料款6000元及利息1260元、停窝工损失846000元和劳务费增幅调价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劳务费132424元;
二、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 01 4年12月15日前,返还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 案件受理费18675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负担4668.75元,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4668.7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吕某
审 判 员:任某
人民陪审员:马某
二〇一五年某月某日
书 记 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