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的妻子黄*向他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够没两台川路车搞运营,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底支付月利息2000元。后黄*遇害身亡。债权人将黄*丈夫诉至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被告人以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为由拒绝偿还。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生前从未与被告商量过要向原告借钱做生意,且黄*在外搞汽车营运得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黄*向原告借款属于黄*的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与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共同收入及债权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或公证,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1、黄*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两部川路车进行运营的事实,有黄*出具的借款作证,双方均予认可。 2、该债务系黄*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对当时的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被告与黄*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共同收入及债权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或公证,且事后原告、被告已对债务的履行进行协商并清偿部分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黄*遇害身亡,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被告提出该债务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所借的,黄*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应属黄*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是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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