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魏女士】 您好,余律师。我和江a是在2000年5月登记结婚的,2003年7月,我们的儿子出世了。江a由于性格暴躁,经常为生活琐事对我轻则辱骂,重则殴打,我念儿子年幼也就一再忍让。儿子上学后,江a觉得我照顾儿子不周,稍有疏忽就对我拳打脚踢。2012年初,江a因为我没有按时接儿子放学,对我大打出手,致头部外伤,手指骨折,不得不住院治疗。余律师,我已经无法忍受江a了,我宁愿一个人抚养孩子,也不愿和这个恶魔生活在一起,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小魏,江a这种持续性、经常性殴打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小魏,你如果在受到江a的暴力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者应及时就医治疗,并保存相关就医单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江a损害赔偿。【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