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姚均彪律师
姚均彪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妇女维权案例(姚均彪)

离婚2012-06-12|人阅读

一、 受害妇女基本情况:

余景平,女,19635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县前头3108室,身份证号:33030219630515****

二、 事件经过:

余景平于199175日与叶建南登记结婚,同年919日生育一女叶彬彬。婚后由于叶建南多次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并且又经常性的对余景平实施家庭暴力,暴力程度令人发指,如:尾骨骨折、肋骨三条骨折、脸上多处刀伤等,但余景平都没有报警。20107月,余景平由于无法忍受叶建南的暴力行为,只得到叶建南的姐姐家躲避,以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但叶建南居然乘余景平不在家的机会擅自把唯一的住所出租以获取毒资,并多次到其姐姐家找余景平闹事(叶建南于201011月再次殴打余景平致轻伤现在被羁押在鹿城区看守所等待判决)。故此,余景平才在叶建南姐姐和女儿叶彬彬的陪同下到鹿城区妇联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接待后,为其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并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叶建南曾经多次打电话对余景平及本律师进行威胁、恐吓。

三、 处理结果:

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四、 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本案中,由于被害妇女法律意识淡薄及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没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家庭暴力不断升级。

五、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第三款

六、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都是妇女或者儿童,并且大多数受害者在经济上还得依靠侵害者,加上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及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该类案件取证困难。而公安机关接到受害者报案后,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认真对待,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力,也是导致家庭暴力频频发生的一大因素。本律师对防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首先: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时及时报警,受案部门接警后及时介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作出处理,使侵害者及时受到惩罚,可能对侵害者会有警示作用,能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其次:通过立法,加强基层组织及妇联等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处罚权,使家庭暴力发生后能够及时调查取证,并及时作出处罚,也能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文中均为化名)

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

2012612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