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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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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危险驾驶罪不予起诉

刑事辩护2019-12-19|人阅读

酒驾,一直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本案当事人某某因酒驾犯危险驾驶罪,在道路行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经董安娜律师辩护下,取得不予起诉的决定

案情回顾

被告人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与一正常行使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将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20mg/ 100ml 。

某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办案过程

接受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指派了董安娜律师作为本案某的辩护人,以维护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某,并详细的询问了本案的案发经过。

本案在接受委托时是公安侦查阶段,经过会见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积极与办案民警沟通,最终公安机关批准了辩护人的申请,对李某采取了取保候审。

后辩护律师又及时与某市检察院沟通。辩护律师认为李某的情况符合不予起诉的条件,并提交了不予起诉的申请。检察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最终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办案结果

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李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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