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安娜律师
董安娜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损害赔偿2012-08-21|人阅读
20111217早上7点多,张某驾驶的皖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致李某受伤。后李某向张某提出索赔,遭拒绝。2012612,李某将张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2723,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张某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2111217日,被告驾驶皖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某路段由北往南行驶与同方向由原告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相刮擦,造成原告受伤。事后,被告非但没有实施救助义务,在第一时间还逃离了现场。

20111229,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张某无责任。

2012419,交警出具事故证明书,无法查证事故成因的主要事实。

经鉴定,原告的伤势为10级,后期还要继续治疗。

据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受伤与被告张某的驾驶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没有与原告发生刮擦,两被告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经过原告李某代理人董安娜律师的多次调查取证,多次沟通,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张某赔偿原告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拿到判决书后,激动万分,并高度评价了董安娜律师踏实、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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