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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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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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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今日结案

合同纠纷2012-11-03|人阅读

2012年11月2日 星期五 晴 中银律师 李永兰(13661197425,QQ:81450325 竭诚为各位朋友提供法律服务 ) 9月初,李律师接受美女张女士委托,为其办理张与王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至今日(11月2日),案件因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而撤诉结案。同时,原告邀请我事后去她处美甲,并乐意将我介绍其客户帮助其解决法律问题,这个结果不错,客户满意了纠纷的结果,也满意了我的服务。 本案案情大致为:承租方张女士在出租房某休闲会所王女士处租赁的房屋原本用于经营美甲项目,但因出租方装修整个会所时将张女士所租房屋做了不适当的改动,导致张女士无法正常营业,进而影响其收益。张女士因此想暂停交纳房租,同时要求王女士将承租屋恢复原状。于是双方剑拨弩张。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委托人的要求迅速发送了《律师函》,以试探对方态度、告知我方的要求,当然,另一个目的是为了避免矛盾过于激化。之后致电与对方沟通了解了纠纷缘由和对方的想法。如果在律师的努力下能让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自然是一个不错的结果,如果不行不耽误下一步工作。在做这些工作的同时,让原告准备相应证据材料,以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后,出租方与张某有过几次沟通,有激烈和平和的变化,有不让步到让步的变化。最后被告方说了软话,原告也不再坚持,双方达成了和解。也许,在前面的描述中,您并没有看出律师做了多少工作,但是,事实上,律师与原告自始至终的沟通、法律咨询、诉讼指导对原告是至关重要的,律师给被告的《律师函》和《起诉状》对被告的心理变化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律师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 在民事纠纷中,李永兰律师个人认为,有些非法律问题,如果委托人要问及律师,律师最好是让其自己考虑定夺,如果是法律问题,照着法律规定、实践情形解答即可。 必要的时候,律师可以告知委托人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的作用和局限性,让他们预知可能的结果,这也是他们综合考虑定夺的参考因素,同时也是他们能“等”下去的重要原因。否则,手无权力的律师像遇到在法院将《诉讼法》规定的7日内通知立案改为45天甚至更长时间还不通知你立案缴费等类似的违法情形时,客户完全有可能认为是你律师的无能——这样,律师就成了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很委屈,还没处说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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