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 |
|
原告疼某某与被告负某某于2002年10月11日相识,于2004年11月24日生育女儿负佳佳,2008年10月1日生育儿子负飞凡。后于2009年10月17日,原、被告在南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以赌博为生,不顾家庭生计,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温暖、没有人权的夫妻生活,从2010年5月起,就与被告分居生活。因夫妻感情确早已破裂无法弥补,故原告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决原告疼某某与被告负某某离婚;儿子负飞凡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女儿负佳佳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以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律师代理起诉后,成功收集了当事人有关受到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经居委会调解的材料等证据。最后,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成功的适用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离婚理由,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成功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