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XXXX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为三年(从2008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申请人聘用职位为被申请人的副总经理,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为15万元人民币,发放方式为每月先期按6000元发放,年薪总额余款在该合同年度期满后30天内一次性发放。第一个合同年度期满后,被申请人在2009年7月15日发放了2008年的年薪余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申请人当时打电话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XXX反映钱不够数,XXX说公司还在筹建期以后再解决,便就此拖延下来。2010年4月份申请人向公司请求支付年薪余额时,被申请人称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答复待资金到位后再行给付申请人,但到2010年9月份申请人再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年薪余额时,被申请人便以种种理由拖延、敷衍。现三年劳动合期限已满,拖欠的年薪余额仍未发放.为此,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案后主要工作:1、核实、研究相关证据;2、确定仲裁思路。
主要观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托欠的工资并给付赔偿金。
仲裁结果:裁定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32000元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