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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皓律师
张程皓律师
湖南-常德
主办律师

工亡认定

行政诉讼2012-08-12|人阅读

一、案情:杨XX系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职工,从事外勤工作,20101116日上午,杨XX在值外勤过程中,上厕所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认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为杨XX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因而作出不予认定因公死亡的结论。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庭审观点:(一)、杨武进是在其工作岗位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被告“不能视同为工作岗位”的结论明显错误。首先,什么是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是企业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工作位置。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人员提出的综合要求形成岗位规范,它构成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根据其实际需要设置了“展业”工作岗位,而杨XX正是在该岗位上工作的该公司职员,该事实有2007111日杨XX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其次,什么是保险展业?其岗位特性是什么?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市场营销的内容包括:保险销售系统和销售活动及其管理,保险市场调查和保险品种设计,以及保险代理人的招聘、订约和培训等。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直接展业是指保险公司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去争取业务。这一岗位的最大特点就是工作场所的流动性、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及工作对象的不特定性。20101116日上午,杨XX死前也正是在自己的保险展业岗位上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更何况,其履行工作职责是经过公司同意而外出展业。因此,杨XX在其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这一事实是毋庸置疑的,被告对“工作岗位”的理解明显错误,也是对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本意的严重曲解,其“不能视同为工作岗位”的结论明显错误,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杨XX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应将“上厕所时间”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被告“杨XX即使是在公司上班,如果是在公司厕所时突发疾病死亡,也不能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同样,也不能认定为工亡”的结论更为荒诞

首先,20101116日上午是法定工作日,杨XX是在公司考勤后,在工作时间外出工作,这一事实有其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其次,工作期间上厕所的时间是否应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性质上应视同工作。因此,被告人为的将“上厕所时间”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的观点即使违背人权、更于法无据,其由此得出的结论不仅错误,而且实属荒诞,这样做会极大地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故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杨XX外出展业是由其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岗位职责要求所必须的,被告“杨XX外出展业没有明确的目的地,也没有明确的工作对象,只是说外出展业,我局不能把外出途中认定为工作岗位”的观点错误.

如上(一)所述,杨XX的工作岗位性质是工作场所的流动性、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及工作对象的不特定性。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都有机会接触不特定的工作对象,从而向其推荐保险产品,也会在不特定的场合、时间,面对不特定的工作对象做保险市场调查,适时地调整自己的展业方式、营销技巧、提高营销业绩等等,这些工作都包含在其工作职责之内,这本来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但被告既对保险展业的性质没有清晰的认识,更没有对保险行业的工作模式进行调研,从而导致其常识性的错误认识也不足为奇,但是因此而妄下“不认定为工伤”结论不是一个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有的执法态度和水平。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被告的错误结论,必将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害。

综上所述,杨XX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工亡,在司法实践中,有许许多多工伤认定的判例,均是对我们观点的有力佐证,而被告对杨XX工伤死亡认定的结论,事实认识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杨武进工亡予以认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1、撤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2月11日作出的X劳工伤认字(2011)0-101号工亡认定结论;2、责令被告在本判决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2011年8月1日,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杨XX系工亡的工亡认定结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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