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调解书
劳动争议2013-04-19|人阅读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刘超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 事 调 解 书 | |
|
| 发布时间:2012-11-28 13:45:30 | 稿件来源:民一庭 | 作者: |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484号
原告:刘超,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俊,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惠文,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智豪,该居委会对外经济办公室主管。 本院于2012年0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超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秀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248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6002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2200元;5.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二、被告同意于2012年3月28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15000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户名:刘超,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6223282800063620458。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同意不再就本案追究对方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卢秀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运环 |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
法律快车投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