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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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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主任律师

新婚姻法解释:丈夫个人经营失败身负巨债,妻子无需偿还!

婚姻家庭2020-03-12|人阅读

新婚姻法解释:丈夫个人经营失败身负巨债,妻子无需偿还!

审理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0107民初字第7131

关键字: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个人债务

导读: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条规定实施后的十多年中,我们看到、听过太多太多的悲惨故事,其中最典型、也最让人心痛的案例就是:妻子是全职太太,丈夫在外做很大的生意,但是妻子根本不清楚丈夫的事业究竟做得怎么样,也从来没有过问。突然有一天,丈夫的生意失败了,负债几千万甚至好几亿,然后这个全职太太在不清楚这些债务缘由的情况下,被法院判决与其丈夫共同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这是婚姻的悲剧,让很多未婚的人谈婚色变;这也是法律的漏洞,让更多的律师在面对这种案件时爱莫能助 。

如今,悲剧不再重演,全职太太终于迎来了光明! 20181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作出进一步解释,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更是保护了“全职太太”/“全职丈夫”的合法权益,让“全职太太”/“全职丈夫”不再对那些不明不白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文将以胡钦律师团队亲办的一个典型案例予以解释说明。

【案情介绍】

女方谭某与三个朋友合作做生意,在广西某市开办一家美容院。四个人合作初期,共投资20万余元,每人出资5万元。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理念不同,另外三个合伙人中途打算退伙,并要求女方谭某回购他们的出资份额。于是四个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女方谭某自愿出资回购另外三个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但是回购的资金只能先欠着,约定半年后再支付。

由于美容店经营状况不是很好,女方谭某并不能如期向三个合伙人支付回购的资金。于是这三个合伙人在201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谭某和她的丈夫梁某共同承担债务,理由是这个债务是女方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

【律师诉讼策略】

由于本案立案审理的时间是2018年11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2018128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03年的婚姻法解释第24条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序号

区别关键

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24

2018128日的《解释》

1

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态度

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夫妻双方名义的,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另一方表态。

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认可

2

举证责任

如夫妻一方要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需要证明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夫妻无需举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由于债务的形成是女方谭某单方自愿回购另外三人的合伙出资,并未经过她的丈夫梁某的同意。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这三个合伙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结果-丈夫梁某胜诉】

最后,在胡钦律师团队据理力争的努力下,法官采纳了律师

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三个合伙人)对梁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夫妻共同债务局限在“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负债”以及“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并且举证责任是由债权人来承担。

那么,“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这一概念如何理解?首先,对于家庭日常的生活开支的处理方面,夫妻一方个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这属于夫妻间的相互代理权,这个权利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不以明示为必要条件。在夫妻内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方便,婚姻家庭生活繁琐复杂,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双方共同行为,那么夫妻将不厌其烦,因此对于生活需要之行为,一方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通常包括购买食物、能源、衣着、正当的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育、保姆的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等。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卷》)

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已经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的案子,该怎么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27日下发明传通知,明确要求: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样才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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