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钦律师
胡钦律师
广西-南宁
主任律师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交通事故2018-01-19|人阅读
(2011)青民一初字第**号
案件类型:民事相关>>交通事故文书字号:(2011)青民一初字第**号
审理机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时间: 审理人员:钟**
审判长:谢**

原告杨某,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西乡塘区,身份证号码:45010619531120****。 委托代理人胡钦,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南宁****有限公司司机,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身份证号码:45010419700623****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君伟,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朝光,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云飞,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洲路。负责人覃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南宁****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 在收到调解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伤残赔偿金 102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护理 费1823元、误工费177元,以上各项共计108584元;

二、被告南宁****有限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后十个工 作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鉴定费700元,被告南宁****限公司不能再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被告中国****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索赔该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被告南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南宁****有限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连同上述赔偿款项 一并支付给原告杨某)。佘款153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胡钦律师
您可以咨询胡钦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