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黎海燕律师
黎海燕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案例

其他2013-06-05|人阅读

劳动者胡XX,于2010年8月17日进入珠海XX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任车工一职,2011年7月2日,其在车间操作时,不慎被吊钩从吊带中脱落砸伤,前后住院三次进行工伤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左胫腓骨骨折、L2椎体压缩骨折、双颞部硬膜相下出血、战网,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脑挫裂伤、左顶枕骨骨折,后劳动部门认定其工伤劳动伤残等级为八级。

本律师代理前其曾与单位协商赔偿数额,单位仅同意赔偿3万元左右。2012年10月28日,本人代理该案件后,通过了解其工资收入情况、公司缴纳社保的标准、治疗的经过等,本人认为,其单位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造成胡XX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足;其工伤期间,公司未依法按照应发工资支付其医疗期工资,以上均侵害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为此,本人根据其客观事实书写劳动仲裁的文书,对应每一项仲裁请求准备案件材料在2012年10月26日为其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收到案件材料后,也曾与其协商调解,但仅同意赔偿6万元,代理人知道后,告知对其表示公司的协商赔偿数额远小于其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其与单位调解将严重损害其自身的利益,因而,本人让其不要惧怕与单位进行法律诉讼,要勇敢面对公司争取其应得到的劳动权益。

同年11月26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开庭时,本人通过扎实的证据材料及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单位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12万余元,加班工资2万余元。开庭后本人通过劳动仲裁委与单位积极调解,本可为其争取更大的权益,但因胡XX急于回家,主动要求放弃加班工资的请求,对于工伤待遇12万余同意退让,最终在2012年12月7日以单位一次支付100650元达成调解,胡XX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及兴奋,因为该权益远远超过单位曾经与其调解的数额及其曾设想得到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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