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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淋律师
黄淋律师
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2-06-12|人阅读
2010年3月,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并支付首付款10万元。在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后不久,"国十条"调控政策出台,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在随后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以此套房屋属于第三套房为由拒绝为张某发放贷款。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张某要求解除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当初支付的10万元首付款。房产公司却认为,在张某申请银行贷款问题上房开公司并无过错,张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张某除一次性付清38万元余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至此,张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至法院。本律师认为,国家贷款政策变化属于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并非是原告的主观原因故意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首付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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