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吴某与其他13名同伙被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涉毒金额达10万余元,参赌人数众多。根据我国《刑法》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家属委托本律师之后,本律师依法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分析阅卷并及时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本律师认为吴某具有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同时,吴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本律师通过向相关的办案单位呈交法律意见并在庭上做积极的刑事辩护,最终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为吴某争取到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