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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宝律师
刘庆宝律师
山东-青岛
高级合伙人律师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成功代理指令青岛中院再审本案!

民商法2021-02-26|人阅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申10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女, 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宝,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

原审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岳*、二审被上诉人吴*、原审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村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第一,涉案转让协议是三方协议,土地所有权归属海龙村委,本案不存在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相反吴波转让的是债务与后续的租赁权。涉案补充协议约定,将来补偿款可能高达数千万,完全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原审中提到的查封问题是查封的可能出现的拆迁收益款,并没有限制转让土地租赁权和相关附属物,孙*与吴*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第二,涉案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孙*于合同签订之日租赁海龙村委的2.6亩土地,这部分土地不是吴波承包的,该部分被撤销无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租赁权(使用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租赁海龙村委的2.6亩土地,并约定了四至边界。二审判决将该条款一并撤销没有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李加付

审判员 闫爱云

审判 员 司晓伟

法官助理 谭玉洁

书记员 陈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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