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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光律师
徐大光律师
辽宁-铁岭
主办律师

子女非亲生,可追回抚养费

婚姻家庭2014-07-02|人阅读

张男与李女于20108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张由李女抚养,张男按月支付抚养费。另外,考虑李女抚养孩子无房居住,张男同意出资18万为其子购买住房一套,并由李女和小张居住。

[案例]

张男与李女于20108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张由李女抚养,张男按月支付抚养费。另外,考虑李女抚养孩子无房居住,张男同意出资18万为其子购买住房一套,并由李女和小张居住。20126月张男偶然发现小张并非自己亲生,要求做亲子鉴定,但遭到李女的拒绝,于是张男将李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张男与小张不存在血缘关系,并要求李女返还这些年张男支付的抚养费、返还购房款,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通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张男与小张不存在血缘关系。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小张与张男不存在血缘关系,小张并非张男亲生子。判决李女返还张男支付的抚养费10万元、购房款18万元,精神赔偿金5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费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应根据男女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情况酌情考虑。同时,男方因此精神确实受到创伤,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亦可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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