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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光庆律师
潘光庆律师
广西-北海
主办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2-09-28|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

先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朱**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的代理人,作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的仅仅是初步意向。

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仅是一张注明被告收到其50000元作为租赁**超市一楼电梯旁“定金”的收据,该证据仅仅证明被告收到其50000元,但双方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方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如已成立,必须就租赁的起止期限、租金的多少、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的用途、水电等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等事项进行约定,但原告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具有上述约定。

二、 被告收到原告的50000元款项的性质为双方租赁意向的预付款,即订金性质,并非定金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收受了其50000元,但双方对该50000元的性质并未有进一步的定金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原告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双方有诸如如被告不签合同,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虽然收据上写到为租赁“定金”的字眼,但判断原告所付款项性质应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为准,而非以当事人在收据上写定的名称为准。原告主张该笔50000元的款项为定金性质的证据显然不足,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现原告主张定金权利,法院应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50000元款项的性质为预付款的性质,如上所述,双方并未达成真正的租赁合同,只是就租赁价格、大致方位二项达成初步租赁意向,于是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作为将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的订金,该50000元仅作为双方为下一步签订租赁合同的诚意预付款,原告方由于支付了订金50000元而取得的是优先承租权,而非定金的担保权利。

三、 退一步而言,即使原告支付的50000元的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定金,依法律与法理,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货架损失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1、退一步,假使原告支付的50000元的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定金,该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

定金的种类有成约定金、证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就本案而言,即使原告支付的50000元的款项性质被认定为定金(实为订金),由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未成立,很显然该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即该定金作为双方下一步签订租赁合同的担保。

2、被告并非拒绝订立租赁合同,而是在同意出租的情况下,双方就租赁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而民事责任以过错为原则,因此,本案只有在租赁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不能订立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而不能简单的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如上所述,双方开始并未达成真正的租赁合同,只是就租赁价格、大致方位二项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当时双方初步约定了租金为350000元,出租铺位为超市一楼电梯旁长约16米的地方(并未约定具体宽度,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此约定),双方为体现进一步签订租赁合同的诚意,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0“定金”,之后,双方在商谈租赁细节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意见,原告要求其经营皮具的货架宽度为40公分,但由于原告租赁的铺位经过电梯口,并且也是消防装备安放的通道,出于对电梯处购物者的安全以及消防需求的考虑,铺位距电梯必须预留一定的空间,据此,被告要求原告的货架宽度最宽不能超过三十公分,原告不同意,便引发诉讼。由此可知,被告已与原告积极履行谈判义务,被告对双方之前初步约定的租金与长约16米的铺位的条款并没有异议,只是对双方之前未约定的其它细节进行进一步约定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这不能认定被告拒绝订立租赁合同,被告无过错,对被告自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况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仅为一张收据,也没注明是何时租赁铺位,被告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的时间自然也无法确定,又怎能证明被告有过错?原告也未能提供其货架损失的证据,赔偿额自然无从确定,亦未能提供双方曾有关于货架的约定的证据,其请求赔偿货架损失的主张自然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及赔偿货架损失20万元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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