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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旋律师
王凯旋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丈夫“家外家”欠下债务 法院认定妻子无须偿还

离婚2012-07-17|人阅读

案情:201111月,李某声称去外地做生意,经张某女婿杨某的介绍向张某借款6万元,张某与李某本不熟悉,但见到李某和“老婆”孩子都在自己女婿家住着,是个有家室的人,而且李某声称自己在无锡有房有车,张某见李某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在李某许诺的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便借给李某人民币6万元 3个月后,李某归还张某2万元和部分利息。20122月初,李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找张某借5万元。借款期满后,李某没有依约还款,也始终不与张某会面,和他同住在杨某家的“老婆”、孩子也突然不见踪影。催还无果,张某找到了李某位于无锡的房子,却发现该房主住户乐谋才是李某的妻子,无奈之下张某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其妻子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返还其借款及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乐某委托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答辩称,虽然这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乐某婚姻存续期间,但并不能按照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推定该笔债务为李某与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笔债务是李某与其他女子同居期间所借,并且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合法家庭的生活开支,这期间,李某对家里一直不闻不问,家庭开支和孩子教育一直都是乐某在负担。在答辩的同时,我方又提供证人证明李某常年在外很少回家对家人不尽照顾义务,同时举证证明李某有外遇的事实,同时原告也承认借款期间误以为李某与小三是夫妻关系。

焦点: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期间所借债务,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

一是作为原告的观点: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李某与乐某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的乐某理所应当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

一是作为被告主张的观点:丈夫李某是在与其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并且这笔债务并没用于乐某的家庭生活开支,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乐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最后妻子一方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债务,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李某应当返还张某本息。在还款责任的认定上,该笔债务虽然发生在李某与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上借款也均发生在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期间,乐某对于李某借款之事事前并不知晓。此外,李某在外同居期间也很少给予其妻乐某和家庭所需的生活费用,由此可以推定,李某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与乐某的家庭支出。故李某所借之债不能认定为与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由李某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该笔借款。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及解释之规定,法院判李某返还张某本息,李某之妻乐某不承担此债务。

承办律师:王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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