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春萌律师
王春萌律师
内蒙古-包头
主办律师

向保险公司成功索赔

合同纠纷2016-12-10|人阅读

2015年4月李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等,保险期一年。2016111520分,李某某驾车驶至西安南绕城高速公路未央收费站经过匝道时撞上护栏,无人员伤亡但车辆和护栏受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全责。李某某当时即报了险,经过某保险公司定损后,即支付了修车及护栏等费用共计46880元。但随后却被某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是李某某持有的是实习期驾驶证,且副驾驶陪同人员的驾驶证也在实习期内,违反了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王律师认为,首先,《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与其他条款没有明显差异,难以区分,没有尽到告知提醒义务。

其次,若违反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罚款处理,并未强制性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准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不是其保险条款中所谓的“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形。

因此王律师代理李某某将某保险公司起诉到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李某某保险理赔款46880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然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某最终获得理赔。

案件不大,却告诉我们如何解读格式合同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何为合理的方式?《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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