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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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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会期间谎称飞机炸弹者入刑判决书

刑事辩护2013-12-25|人阅读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官刑二初第490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72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605XX,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中专文化,家住云南省砚山县**XX号附1号。因涉嫌犯编制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35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4日被逮捕。原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有荣,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3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39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被告人黄**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12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亦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余有荣、杨偈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5281425分许,被告人黄**在网上查询了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当日的航班信息后,用手机拨打了机场派出所巫家坝留守处的报警电话,谎称其在当日1410分由昆明飞往北京的MU5705航班上放了定时炸弹,导致该航班及115名乘客被延误4小时15分钟,204件货邮该由 航班运送,该飞机执行的回程MU5706航班北京-昆明-版纳的下程“昆明—版纳”段亦被迫取消。当日2010分许,被告人黄**在昆明市五华区*公园内一亭子边被抓获,供认其报称的有爆炸威胁的情况系其编造的虚假信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无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公正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出于个人目的,编造在航班上安放了定时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其行为已严重危害民航安全和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对此辩护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因与被告人黄**的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激发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528日起至20175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付宗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秦招弟

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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