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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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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合伙人律师

房某离婚起诉状

离婚2012-05-29|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原告:房某,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320703197802130522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唐小伟,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电话:15151235466(唐小伟)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30号(市检察院对面 海滋律所)被告:苏某,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20705198001021016 (现被关押在徐州彭城监狱服刑)通信地址:诉 讼 请 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判令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期间经被告朋友介绍相互认识。双方在恋爱6个月后,于2009年12月30号在连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0年1月20号,双方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原被告双方都属再婚。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房产。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又都属再婚,致使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时常会为琐事争吵。另外,被告竟然隐瞒原告,私自在外借了好几笔高利贷,致使债主时常上门骚扰,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原告为此身心俱疲。被告这种对家庭不负责任的做法,让原告心灰意冷,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后不久,被告就因盗窃罪,被判处四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现在被关押在徐州彭城监狱。自被告被看押以来,被告父母非但没有帮助和安慰原告,反而开始冷落和疏远原告,甚至对原告人身进行诽谤和攻击,致使原告名誉和社会评价降低。另外,高利贷债主们时常上门骚扰,更令原告天天担惊受怕,身心备受打击。原告认为,这一系列事情的发生,致使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性,现在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为了维护原告婚姻自由权利,依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连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房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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