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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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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合伙人律师

张某劳动仲裁争议申请书

劳动争议2012-05-29|人阅读

劳动仲裁争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女,19882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630198802241027.

住址:连云港新浦区朝阳东路30

被申请人:江苏金桥盐化集团公司连云港市灌西盐场医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灌西盐场中二圩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3600元即经济补偿金600元;合计42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补交20108月至201012月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被金桥盐化集团灌西盐场医院招聘至该医院工作。申请人于2010821日至20101212日在灌西盐场医院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约定试用期工资不低于1000元,试用期满后享受正式员工待遇,此后,申请人又被调到连云港台南医院工作,201156日被申请人单方面告知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在上述期间内,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连云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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