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成功调解赔偿

劳动工伤
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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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构: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2014)宣劳人仲调字180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案情简介:周某某于2013年9月份经过亲戚介绍,来到江苏某建设公司在宣城的某工地为江苏某建设公司从事外架工作,依法和江苏某建设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工资按天计算。2013年11月11日9时左右,周某某在宣城某工地12#楼进行搭外架作业时,不慎从6楼的外架上跌楼至1楼的水泥板上而受伤。后经宣城市仁杰医院抢救、住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腹部挫伤、开放性胸部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创伤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16日依申请作出编号为宣城认定01371201400021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某属于工伤。2014年8月13日,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为宣城鉴定05765201420945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为8级。

承办过程:王志昕律师在接受周某某委托后,发现周某某住院期间曾是多人护理,为此,依法向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周某某住院期间需要多人护理,以及确认出院之后需要生活护理。2014年10月10月依法向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江苏某建设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资损失、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9个赔偿项目。庭审中,依法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周某某的工资收入情况。王志昕律师的细致工作得到仲裁庭的认可,王志昕律师充分发挥娴熟的协调、谈判技能,当庭和江苏某建设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调解结果:江苏某建设公司向周某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合计205000元。现已完全支付到位,当事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非常满意。

律师普法:宣城律师王志昕通过大量工伤赔偿案件的代理,总结出工伤赔偿的关键步骤: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见,工伤赔偿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证明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怎么才能认定劳动关系呢?

(1)、要求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在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求单位予以配合盖章认可;

(2)、出具最直接证据劳动合同书,或者要求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3)、没有劳动合同的,出具工资存折、工作证、工作牌、员工守则等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也能证实。

2、如果上述办法仍然无法认定劳动关系的,那就及时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确认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记住,工伤职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1年,超过1年,权利可能会得不到保护!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4、5项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实践中,建筑工程、矿山企业等单位工伤事故高发,又普遍存在多重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的情况,为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工伤职工可以直接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和被挂靠的建筑工程公司、矿山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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