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中原石油勘探局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其他2016-04-22|人阅读

中原石油勘探局◑◑◑◑◑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634◑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结日期:2009-05-25审理程序:二审审理人员:周荆;芦超;郑亚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二中民终字第0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张立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莹,中原石油勘探局◑◑◑◑◑公司北京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重型电缆厂。

法定代表人陈彦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贵利,北京市重型电缆厂合同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飞,北京市重型电缆厂销售经理。

上诉人中原石油勘探局◑◑◑◑◑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北京公司)与被上诉北京市重型电缆厂(以下简称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5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2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20094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原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敬辉、肖莹,电缆厂的委托代理人袁贵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缆厂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315,电缆厂与中原北京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电缆厂向中原北京公司供应多种型号的电缆,合同暂定金额为539453.50,最后以实际交货量为准;电缆厂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运送至中原北京公司指定的工地;中原北京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付30%的货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55%,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到合同价款的95%,余款为1年的质保金;合同签订当日,中原北京公司付给电缆厂161836元货款,电缆厂开始为中原北京公司生产各种规格的电缆并按时按量将电缆送至沙河油库工地;57日下午,中原北京公司电话通知电缆厂称型号zr-vv22,4×4的电缆有508米存在质量问题,当即,电缆厂派人到现场查看,发现电缆有一定的扭曲及交叉现象;8,电缆厂为了检查电缆是否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检验,但中原北京公司拒绝检验并坚持更换有问题的电缆;9,电缆厂考虑到与中原北京公司的合作关系,决定送去新电缆,有争议电缆待事后解决;11,电缆厂为中原北京公司新送去了508米的电缆。现在,沙河油库已经投入使用,但中原北京公司以电缆厂供应的电缆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电缆厂起诉要求中原北京公司给付货款351177.50元。 中原北京公司在一审答辩并反诉称:该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合格,所以付款的条件没有成立,故中原北京公司不同意电缆厂的诉讼请求;2008315,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电缆厂向中原北京公司提供电缆,并且约定如有质量问题电缆厂将向中原北京公司支付合同总额2倍的罚金,合同总额为539453.50,在合同履行中,电缆厂提供的电缆出现质量问题,中原北京公司因此被业主罚款,中原北京公司反诉要求电缆厂支付中原北京公司……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