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章文莲律师
章文莲律师
福建-莆田
主办律师

工伤五级,历经一、二审终得法律维护

劳动工伤2014-04-21|人阅读

【案情简介】罗某于20129月受聘于莆田市某鞋材公司,担任操作工一职,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并未为罗某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201314日,罗某在车间操作时,右手被机器压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压砸毁损伤。

【争议焦点】罗某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项目标准如何计算?

【律师心得】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本案事实关系非常清晰,法律关系亦明确,故我方主张合法、合理。

章文莲律师经手该案件后发现,公司并未罗某办理社会保险,而该社会保险则为公司必须为员工办理。同时,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中“工资”一栏中列明“1100元”,遂公司主张工资应为1100元。章文莲律师指导罗某收集工资条等证据材料以形成证据锁链。最终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358496元(1、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2、生活护理费200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0元,4、交通食宿费7800元,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073元,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073元)。

【审理结果】经仲裁委作出裁决:准予解除劳动关系,并为罗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7669.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7669.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701元,鉴定费,共计274309.76元。因公司不负提起起诉后又上诉,历经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该案件事实清楚,2013年311日,经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515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为五级。本案各项项目均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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