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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旭律师
陈清旭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成功为委托人取回扣押车辆

损害赔偿2012-07-04|人阅读
2011年9月26日晚,委托人张XX驾驶货车自香港通过XX口岸入关时,海关X线检查设备时据称发现车底有个“黑影”,工作人员要求张XX将货车驶入货台查货,并要求张XX打开货车尾箱进行查看,在未发现任何可疑物品的情况下,扣留了货车及车上货物,并要求张XX于次日早7:00再次到海关配合工作人员查货。9月27日,经过一系列查验手段后,海关出具了《海关查验记录单》,内容如下: 一、货物及运输工具查验情况:ATA。 二、其他查验情况: 1、 随机开拆22件,所查货物与申报相符,检查货物未发现漏藏; 2、机检存疑,经查疑点(变速箱与传动轴结合部)未发现未申报物品。”虽然查无违法行为,海关还是把货车扣住不放,据称要继续调查,但过后又一直没有跟张XX联系。张XX于10月26日前往海关要求放车,遭拒绝,扬言要张XX交出可疑物品。张XX再三要求仍拒不放车。 本律师经过研究,认为海关扣押车辆证据不足,凭主观怀疑办案有违规执法之嫌。于是,向海关发出律师函,在陈述案由之后,严正指出海关违规执法的事实和后果: “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委托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贵海关对于2011年9月26日扣押委托人车辆至今的执法行为:既未依法律规定出具扣留凭单;更未书面说明扣留车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据此,贵海关的扣押车辆行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存在凭主观怀疑办案之嫌疑!对此,委托人强烈要求贵海关根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解除对委托人车辆的违法扣留行为,以免因错误扣押而产生国家赔偿之法律诉讼!” 海关收函后次日即通知本律师表示同意放回扣押车辆,第一时间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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