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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春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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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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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简介

交通事故2012-05-29|人阅读

案例简介 有一天,张某驾驶奥迪车×××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50Km/h,行至×××处,发现一行人李某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张某虽然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但还是将李某撞倒,奥迪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刻报警。但李某当时没有感觉遂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同时劝说张某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李某自行离开现场。张某接通110电话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但鉴于李某已离开现场,110张某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张某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张某的驾驶证扣留。等待李某前去报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见李某的人影,交通支队将事故车辆及相关手续发还给张某张某写出事故经过由办案警官签字认可。七日后,李某的子女及事故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医院相关证明,得知李某年龄81岁,事故导致腿部骨裂,肋骨骨折。警官去李某家中核实情况,李某所述事故经过与张某所讲完全相同,据此警官认定张某负主责,李某负次责

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生律师点评: 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张某驾驶小客车自西向东行驶突遇李某自北向南横穿车行道所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交警支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是完全正确的张律师认为此次事故本身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事故之外深层次的东西需人们警醒:在这起事故中李某自行离开了事故现场,也没有其他情况发生按照一般人的逻辑认为事情已经完结,何必在报案多此一举。但司机张某并没有简单处之,而是在李某走后亲自去交通队报案,并写明事故经过同时办案交警进行了认可。如果李某走后,张某也一走了之,一但李某前去报案,诬告张某逃逸,张某又无任何,事故经过很难讲清。另一方面此事故车辆的受损状况明显是与人相撞导致,如果没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也无法理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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