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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湖南龙X巴士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交通事故2013-09-18|人阅读

王某诉湖南龙X巴士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胡皎霖,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巴士有限公司 被告:凌某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情:王某搭乘凌某的立马电动车,在人民路杨家山立交桥下与周某驾驶的湖南**巴士集团公司所有的湘A****公交车相撞,立马电动车受损,王**身受重伤,当场昏迷。王**在住院治疗109天,伤情得到缓解后出院。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其及其家属多次要求三被告赔偿未果。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先积极与三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第一、三被告所愿意支付的赔偿费用仅为两万元,而第二被告以家庭困难为由表示难以赔偿。因被告赔偿数额过低因而未能调解成功,于是准备好充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伤残鉴定后起诉至法院。本律师提出的如下代理意见均被法院采纳,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医药费,最后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的数额高达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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