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反诉书
反诉人(本案被申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金荣首饰商行(以下简称商行),业主王金荣,地址体育路与联盟路交叉口路西。
委托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熊克珍律师13733779916
被反诉人(本案申诉人):胡XX,女,28岁,汉族,住址中兴路邮政局家属院。15837530857
因胡XX与平顶山市新华区金荣首饰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诉请求。
请求事项
1、 裁定被反诉人赔偿擅自佩带反诉人的饰品损失10540元; 2、裁定被反诉人赔偿造成反诉人商业信誉及销售额的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
事实理由
因被反诉人无视商行制度,擅自长期佩带柜内正待销售的贵重物品。其中她所带的翡翠手镯或手环,当时销售价为1680元,翡翠吊坠销售价为8860元。她先后佩带两个月期间正是销售旺季,且她佩带的两样饰品均是畅销货,在她佩带期间有顾客看上她佩带的翡翠吊坠,并主动要求能不能卖给她,她却不卖,直接影响销售。
被反诉人作为商行销售总监欺下瞒上,不以身作则,破坏作为一名中层领导的自身形象,擅自长期佩带商行贵重饰品,严重违反商行的规章制度。构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不但给商行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反诉人于2012年7月15日将其开除。因开除未公开,之后她便仍利用其是商行销售主管的身份,私下找员工谈心,拉拢员工,无中生有的挑拨员工与老板的关系,散布一些不利于稳定团结的言语。还私下承诺并欺骗一些员工跟她干的好处,不愿跟她干的员工则帮其另找其他商行。一些员工开始被蒙骗不知真相,有的消极怠工,有的辞职不干,给商行销售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反诉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严重损害了反诉人商业信誉。 以上事实有商行员工的证言及律师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严重违反反诉人的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反诉人的商业信誉,直接造成反诉人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向反诉人赔偿损失。
此致
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金荣首饰商行
2012年8月29日
附:1、反诉书3份;2、调查笔录复印件2份;
3、证人证言复印件1份;4、证明复印件1份;
5、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包括人格方面的单位商业荣誉和个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