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熊克珍律师
熊克珍律师
河南-平顶山
主办律师

和谐司法调解成功案例

其他2012-11-08|人阅读

和谐司法调解成功案例

案情 200831日,马XX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用河南省XX县房产建筑工程平顶山建筑分公司资质,通过关系揽到一小工程,然后肢解后转包给李XX和杨XX,因工程款不能按约定期限给付,又不给李XX签订合同,李XX在干到工程量的十分之一时就停工不干了,这个时间已过530的竣工期。李XX找到我的当事人田XX协商,并经马XX亲自到场办理交接清算后,以同等条件于616日再次将李XX的部分工程量转包给田XX200812月初田xx把李XX的那部分工程量全部干完,经XXXX铁矿劳动服务公司建设单位验收并使用。按约定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共计27万余元,马XX200812月至20117月先后分10次以自己名义支付19万后,拒付余款8万余元。

庭审中,四被告答辩:被告一、建设单位XXXX铁矿劳动服务公司,答辩其已全部给付完工程款不承担重复给付的义务;被告二、河南省XX县房产建筑工程公司(有限总公司),被告三、河南省XX县房产建筑工程平顶山建筑分公司代理人答辩总分公司主体已注销,不存在承担给付的义务;被告四、马XX答辩其系介绍人,后又辩称其是职务行为,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代理人对四被告的抗辩理由分别是:被告一、建设单位所在地系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起诉建设单位,方便原告在本地舞钢法院就近诉讼。被告二、三、建筑总分公司注销,虽然主体已不存在,但并不等于一概不承担给付义务,若公司注销未经清算,依法应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庭审中均未提供经过清算的证据,更未提供公司被注销的证据。故被告二、被告三应承担给付义务。

被告四:抗辩(一)、马XX从来没有向原告XX介绍引荐,说该工程系被告一发包给被告三的工程,进而部分先后转包给李XX和原告田XX。事实上李XX和原告田XX两人均不知道,被告一和被告三之间的施工承包合同,否则,原告田XX第一次起诉怎么会因主体错误而撤诉,因其更本不知道XXXX铁矿公司的工程对外以XXXX铁矿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签合同,中间还有河南省XX县房产建筑工程平顶山建筑分公司这个主体的存在?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是在第一次开庭对方提供出来的。马XX若是介绍人,为何工程的所有事务及付款均是马XX以自己名义与相对方田XX之间进行的呢?在原告田XX接工程到交工程期间,建设单位没有任何人到过施工现场监理过,施工单位没有项目经理到过施工现场指挥过,只有马XX与原告之间进行所有与工程有关的事务。

抗辩()、因马XX是一名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无论是履行被告一建设单位的职务行为,还是履行被告二、被告三施工单位的职务行为,依《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四项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故马XX该职务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以上第四被告马XX:抗辩(一)、抗辩()的分析,得出结论,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被告四马XX与原告田XX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田XX起诉被告四马XX主体适格。

庭审中,被告二、被告三建筑总分公司及被告四马XX对原告田XX所干工程量提出异议,本代理人当庭提出申请现场勘验。上午庭审结束后,定于下午3点勘验现场。下午在现场,在任法官的三番五次不懈努力斡旋调停下,双方彼此妥协让步,最终以4万元现金在勘验现场达成协议。次日十点双方到法院交接4万元现金,领走调解书。

本案之所以能调解成功,是因为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和要害:(一)、被告二、被告三施工单位没有注销和清算的证据,想开溜,没得逞。(二)、马XX身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庭审中自认是居间介绍工程的人,被本代理人反驳的无以应对,后又自认是职务行为,依法是职务行为责任由单位承担。但因他的公务员身份,无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均是法律禁止的,他面临的是行政处分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三)、原告田XX农民工包工头,早在200571日建设部决定,取缔包工头用工制,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实现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化管理,是历时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即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建筑行业,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又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主要是农民工资。但包工头仍有夹缝的生存空间。其一,包工头的存在迎合了利益的需求者。包工头所领的农民工市场价格最低廉,利润空间最大。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允许包工头以非法挂靠或借资质形式承接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给包工头。其二,法律的不彻底性,监管的不力,治标不治本,均是导致取缔包工头,非但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取缔包工头已历时七年有余,仍经久不衰。

包工头的尴尬境地,是我对今年所承办的三起为包工头讨债案件的感悟和总结。包工头对下为农民工垫付工资,对上讨债却是难上加难。有的是不懂结算程序,结算时,先下家(分包)、再上家(发包方),或者在与上家结算时请下家一同参与,违反这一结算规则,遇到不诚信者,就会面临法律的风险;有的是为了规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非法挂靠或借资质者故意不签合同,导致无法起诉或诉讼标的额难以确定;有的是不注意收集保管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凭证,如施工日志、考勤表、工资表、采购发票等。

原告田xx农民工包工头,因没签合同,导致第一次起诉主体错误而撤诉,第二次起诉马XX自认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也认可是其职务行为,因其公务员身份,田XX可以要求,法院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但不承担民事债务工程款的给付。马XX不承担民事债务工程款的给付,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因施工单位在外地,单位注销,股东个人承担将难以执行。据代表马XX一方的代理人协调中透漏,施工单位不会给钱,给钱也是马XX给,马XX给田XX多少就赔多少,因其揽工程要花钱,借用资质签合同也要花钱,挂靠资质单位还要扣留工程款(实质是管理费),工程超期被罚款(其实是合同超期违约金)。在以上情况下,原告田XX也理解马XX,作出更大的让步。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次日十点我的当事人田XX来电对我激动地说:“ 熊律师,真没想到在你的帮助下,这么快就能拿到钱,这归功于熊律师,你在法庭上的那几句话征服了他们,你与任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真真让我切身感受到和谐社会的司法温暖,我长达近4年的讨债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熊律师,我太感谢你了!我听你的,让我儿子报考造价师,改包工队为正规军,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O一二年十月二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