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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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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主任律师

肖xx与董某心董x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婚姻家庭2020-10-13|人阅读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1民初1284号

  原告:肖xx,男,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冬梅,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心,女,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董xx,女,汉族,住辛集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斌,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与被告董某心、董xx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xx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肖xx负担。

  审判员

  房士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田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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