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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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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2012-07-06|人阅读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0)温永民初字第**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益女,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系出租车驾驶员

被告:**,男,**************,系出租车所有人

被告:***运输有限公司,系出租车所有人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系出租车承保单位

被告:**,男,*****,系轿车驾驶员。

被告:**,男,*****,系轿车所有人。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系轿车承保单位

本院于2010819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037日凌晨010分许,被告驾驶**出租车途径104国道线1880KM瓯北镇珠岙村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浙CB**号出租车上司机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出租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被告轿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主要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44549.7元。经鉴定,原告车祸伤残等级为拾级;误工、护理和营养期分别为六个月,三个月和一个半月。被告违法驾驶出租车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公司作为出租车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出租车承包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被告**违法驾车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该轿车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该轿车承包单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事故发生后,仅被告**支付15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4041.7元;被告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款先予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1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其已支付原告15000元,同意赔偿原告其他合理损失。

被告2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应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3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应由被告1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4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同意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5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被告6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被告7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6的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三者不计免赔险。被告5负事故次要责任,其公司同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更具保险合同条款,其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7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6616元,定于20101230日之前付清(理赔款项直接汇款至本院)

二、 被告6轿车车主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887元(已支付);

三、 被告4保险公司同意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562元,定于20101230日前付清

四、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 本案诉讼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850元,被告1负担63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按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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