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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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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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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包工头追讨工程款的案件

合同纠纷2014-12-02|人阅读

为个人包工头追讨工程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沈北新区开发了一个楼盘,总承包单位为航空港ⅹⅹ建设局,该单位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一个叫张ⅹⅹ的个人,张ⅹⅹ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方ⅹⅹ。方ⅹⅹ尚有28.6万元的工程款未得到支付。张ⅹⅹ个人家庭条件较差没有什么可执行的财产,若仅从张身上执行这笔钱基本没有可能,于是本案承担责任主体就相当重要。

诉讼策略:本律师接到本案后,经过一定的分析谋划,开始将开发单位、总承包商、张ⅹ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开发单位和总承包商也因工程款纠纷正在进行诉讼,且遥遥无期,这样我方放弃了对开发单位诉讼。由于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尽管该条并没有规定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或连带责任,但我方掌握了总承人存在出借资质给他人承包工程违法情况,便要求法院没收违法所得。在这种压力下总承包单位同意与张ⅹⅹ连带支付原告的剩余工程款。本律师同时代理执行,最后通过艰难的、较长时间的执行收回了这笔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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