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受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诉人)的委托,在高某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本律师担任被申诉人的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和对本案事实的调查了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诉人高某违反《恒安标准人寿个险渠道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本办法)的规定,并构成严重违纪,被申诉人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辞退申诉人高某,事实依据充分。
其主要违纪事实如下:
1、公然侮辱同事,对被申诉人员工造成恶劣影响。
2010年5月26日,申诉人之妹高某在工作时间公然侮辱、谩骂同事王某,引起多名在场员工不满。申诉人高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得知其妹妹高某侮辱王某后,不但不注意及时处理消除影响,反而诬称王某是在职场演小品,更引起多名同事的强烈不满。申诉人自己写的事件经过时也写道:“我到职场了解情况,看见某,问她高某和她说什么,她为什么哭。某起身接了一个电话,并往外走,我再次问她高某和她了说什么,她说没什么。我说没什么,那你哭什么呀?你学小品也不用演到职场吧。”庭审中,证人白某证实,他亲眼看见申诉人侮辱王某,并说“你演小品也不用演到职场吧?”言词很是嚣张。证人贾某也出庭证明申诉人多次侮辱同事,并将做保险销售的人员比喻成“三陪小姐”,并侮辱贾某是“臭三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办法》第31条:恶意中伤、侮辱公司或同事,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恶劣影响,需要扣10-12点。
2、歪曲被申诉人内部规定,逼迫新员工自己买保单。
员工白某向被申诉人书写的举报材料上写明:“高某组织我们开会,告诉我们要尽快出单,如果挂零就清退我们。我们新人都很害怕,害怕付出这么多的努力,第一个月就被清退!”员工卢某写道:“高某、高某以蛮横的态度诱导我们去别的公司,并且强制我自己买单,”员工闫某写道:“在队员月满时,逼迫队员强制买保单”证人白某出庭证明申诉人高某确实逼迫新员工自己买保单。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基本办法》第49条,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职位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签订、变更保险合同。按规定,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扣10-12点。
3、员工闫某、卢某的举报材料还证明申诉人高某曾引诱被申诉人的员工一起离开恒安,传播对公司不利的负面言论。
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基本办法》第25条规定:在同事之间散布不当或负面言论的,散布不当或负面言论有跨营业部或营业区的,情节严重的扣10点;《基本办法》第66条规定:销售人员的行为,导致公司的名誉、形象、利益或客户利益受损,给予记大过处分,扣6-10点。
被申诉人于2009年10月1日出台的《品质管理规定》第2.1.b款规定:“具体形式为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以扣1点开始计算,扣点12个月内累积达到12点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在品质管理委员会决议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及代理合同关系,并履行相关离职流程。”申诉人高某在《天分基本法对接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已经阅读了被申诉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行为的种类、认定标准和后果都是明知的。按照《品质管理规定》,申诉人的违纪行为总扣分最低达36点,最高达44点,已构成严重违纪,被申诉人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其辞退事实充分,依据合法。
二、被申诉人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辞退申诉人高某,程序合法。
2010年5月26日申诉人高某侮辱同事事件发生后,被申诉人个险渠道负责人刘某某收到多名员工举报材料,经向各当事人了解并查实后,向被申诉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了《关于对高某予以清退处理的申请》。2010年8月8日,被申诉人依据《品质管理规定》、《基本办法》的规定召开品质管理委员会,对申诉人高某违纪事实进行民主讨论,最终作出对申诉人高某清退的决议。
决议作出后被申诉人又委派管理人员与申诉人高某谈话,并向其送达员工违纪通知书,但申诉人高某拒收。8月14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高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过直接方式和邮寄方式向其送达。整个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申诉人主张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相应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也明确约定,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在劳动者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金。
本案中,在申诉人构成严重违纪的情况下,被申诉人依法将其辞退,是行使用人单位正当和管理权利,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解除程序合法,申诉人尽管对该处理有异议,但没有对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申请予以撤销,因此,申诉人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金既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申诉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了被申诉人的管理制度,构成严重违纪,被申诉人在员工举报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并履行了规定的处理程序,依法做出了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严重违纪的处理,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依法将其辞退,申请人主张经济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赔偿金既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仲裁机构据实依法驳回申诉人高某的各项申诉请求,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